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且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6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319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章金华与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金华租金149300元及逾期利息29860元,合计179160元;三、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应支付原告章金华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按本金149300元,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16348元,由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