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且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6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3199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章金华与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金华租金149300元及逾期利息29860元,合计179160元;三、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应支付原告章金华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按本金149300元,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16348元,由被告李且保、李有根、余育华、杨小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2-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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