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六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4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年渝民初字第01350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小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二十九万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二角五分;二、被告陈六妹、黎黑块、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赣k19595和赣k6633挂享有抵押权;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一十三元,财产保全费二千三百七十元,由被告何小生承担,被告陈六妹,黎黑块、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