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春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4********6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04民初99号
案号
(2021)辽1004执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春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5,983.02元;二、被告田春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拖欠的保险费18,696.43元;三、被告胡文生就上述第一款项与被告田春朋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胡文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春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元、公告费560元(均原告预交),由被告田春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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