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3952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3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鹏返还原告潘体红不当得利款15000元,分别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8月30日前支付5000元、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二、若被告许鹏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原告潘体红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潘体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需要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潘体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30
发布时间
2022-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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