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海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91民初3704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0688.17元(截至2021年4月20日)及此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崔海凤、钟贵平对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1948元,由被告南京元亨纸品有限公司、崔海凤、钟贵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