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应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0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民初5082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2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9997755.5元、利息213309.39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19997755.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于逾期还款之日后陆续归还的308888.89元,优先抵扣截至还款日实际产生的复利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35万元。-22-二、被告庞应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9997755.5元、利息213309.39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19997755.5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庞应明于逾期还款之日后陆续归还的308888.89元,优先抵扣截至还款日实际产生的复利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35万元。三、被告陈海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4999439元、利息53327.35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499943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陈海洋于逾期还款之日后陆续归还的77222.22元,根据还款日期实际产生的复利、罚息,优先抵扣复利及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15万元。四、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白下区户部街29号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庞应明名下的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23-六、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项、第五项物的担保优先受偿后,被告庞应明、陈海洋、黄敏、钱艾红、南京瑞弗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项、第五项物的担保优先受偿后,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陈海洋、黄敏、钱艾红、南京瑞弗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庞应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八、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项、第五项物的担保优先受偿后,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庞应明、黄敏、钱艾红、南京瑞弗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海洋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九、驳回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5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583元,由原告江苏信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456元,由被告南京金纽带贸易有限公司、庞应明、陈海洋、黄敏、钱艾红、南京瑞弗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6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24-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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