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丰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4267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3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杨小妮与被告郭丰收离婚;二、婚生女郭诗雨由原告杨小妮抚养,被告郭丰收自2018年9月起于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杨小妮当年子女抚养费5000元,至郭诗雨年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郭丰收享有探望郭诗雨的权利,探望的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于每月的第一个周六探望一次,原告杨小妮应予以配合。四、被告郭丰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小妮婚前个人财产:被柜一个、电视桌一套、梳妆台一个、写字桌一个、餐桌一个、菜橱子一个;五、驳回原告杨小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小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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