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12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8887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3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54315.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中的299235.13元及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中的455080.07元及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5元,由被告钱建平、江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被告钱建平、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45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