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0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1546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35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费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银成支付25170元;二、驳回原告闫银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闫银成负担300元,被告费杰负担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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