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恩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04********7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004民初232号
案号
(2021)辽1004执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恩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吕志成预付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9月份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王恩春负担1,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925元,应予退还;公告费560元在执行阶段由被告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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