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1********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4民初6677号 |
案号 |
(2021)苏0104执6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戴伟尚欠原告沈俊借款本金564975.7元及利息(以5649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戴伟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沈俊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沈俊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沈俊借款本金114975.7元,并结清利息。三、被告戴伟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沈俊律师费1万元。四、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4893元,由被告戴伟负担,被告戴伟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沈俊。五、被告戴伟将上述所有应付款项直接付至原告沈俊的账户(户名:沈俊,账号:6222021108005853056,开户行:工行江苏仪征市城南支行)。六、如被告戴伟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沈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七、原、被告对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