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小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6660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宏、被告钱微、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奕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二、被告张小宏、被告钱微、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奕支付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10,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何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张小宏、被告钱微、被告江西双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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