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5********0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1853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40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南京澎讯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澎讯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损失人民币392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6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负担1176元,被告南京澎讯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静负担10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04
发布时间
2022-0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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