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巢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416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19年8月15日,被告巢辉、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尚欠原告黎明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4955666.67元,合计8855666.67元。二、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同意在49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巢辉、德安县彭山萤石矿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还款方式为:2019年8月16日向原告黎明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息1700000元。如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同意在64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黎明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巢辉在对上述第二项即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承担的债务之外向原告黎明承担以下还款责任: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83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783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借款利息500000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的借款利息3455666.67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16日起以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上述第二项应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期计算的利息。四、如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同意按照6400000元总额向原告黎明支付,原告黎明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巢辉未按照上述第三项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黎明有权要求被告巢辉就上述第三项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德安县彭山萤石矿、吴前山、余小兵向原告黎明支付6400000元,被告巢辉向原告黎明应支付的利息金额相应扣减150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72362元(原告黎明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6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181元,被告巢辉自愿负担;被告巢辉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1181元一并支付给原告黎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