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方俊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20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1刑初143号 |
案号 |
(2021)苏0111执2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罗旌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方俊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陈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罗旌熠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郑方俊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陈全违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陈全的违法所得已交纳)。扣押在案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