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益民初字第00277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恢10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仁军赔偿原告邵廷发111775.4元(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帐户:408201040005391,汇款时注明案号、原告姓名),此款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鉴定费2350元,合计3308元,由被告孙仁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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