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仁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阜益民初字第00277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恢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仁军赔偿原告邵廷发111775.4元(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帐户:408201040005391,汇款时注明案号、原告姓名),此款限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鉴定费2350元,合计3308元,由被告孙仁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