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荣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5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4354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戴荣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借款本金84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6月22日的利息7559.41元,并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84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9元,依法减半收取1044.5元,由被告戴荣明负担。原告已预交,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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