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22民初1035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赛华、周任红、周香梅、桂又生、桂志龙、梅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462829.1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止,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8.55%的标准再加收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周赛华、周任红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置被告周香梅、桂又生名下位于鹰潭市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鹭湾b11-1号(鹰房权证月湖字第10016532号)、鹰潭市余江区经贸.桂盛大厦a栋115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c-033号)、鹰潭市余江区经贸.桂盛大厦a栋地下室-105,-106,-107,-108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c-030号)、鹰潭市余江区经贸.桂盛大厦a栋1地下室-118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c-029号)、鹰潭市余江区经贸.桂盛大厦a栋-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c-034号)、鹰潭市余江区经贸.桂盛大厦a栋地下室-103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c-031号)、被告桂又生名下位于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北侧(余房权证2004私字第ⅰ-284号)、被告桂志龙名下位于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国贸小区)c幢203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05号)、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国贸小区)c幢202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10号)、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国贸小区)c幢201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09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02.63元由被告周赛华、周任红、周香梅、桂又生、桂志龙、梅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