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志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622民初1037号 |
案号 |
(2022)赣0603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香梅、桂又生、桂志龙、梅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6743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止,以后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8.55%的标准再加收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周香梅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置被告周香梅、桂又生名下位于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北侧(余房权证2004私字第ⅰ-283号)的房产、被告桂志龙名下位于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建设东路(国贸小区)c幢105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06号)、112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07号)、101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2012ⅰ-106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9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914.48元由被告周香梅、桂又生、桂志龙、梅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