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4民初4922号 |
案号 |
(2021)苏0104执6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彬借款本金2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80000元本金的利息按年利率8%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00000元本金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1年4月13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550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