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3351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5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被告毛伟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张玉美、耿进昌、耿海彦、耿海青、耿海霞、耿立云、孟善英损失109000元、779635.2元(该款项汇至原张玉美、耿进昌、耿海彦、耿海青、耿海霞、耿立云、孟善英指定账户,户名:耿进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399349901476);二、驳回原告张玉美、耿进昌、耿海彦、耿海青、耿海霞、耿立云、孟善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3650元(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负担950元、被告毛伟固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