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瑞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23民初783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3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孙瑞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新给3付运输费18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8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瑞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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