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9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4民初4730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36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鹏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975.06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并承担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率1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徐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