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东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4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1民初122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3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响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高海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祁东成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祁东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刘冲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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