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刑初317号 |
案号 |
(2022)皖0303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孟凡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孟凡永持有的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