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振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4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593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1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振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偿还所欠原告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50800.91元,利息6223.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00元,共计159524.17元(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5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从2018年5月13日起至透支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赣k8u812)折价或变现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被告袁振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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