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4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935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根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检芽返还投资款38.5万元;二、被告李根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检芽支付从2019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投资款38.5万元还清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检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22元,由被告李根妹负担3538元、原告李检芽负担1084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保险费825元,由被告李根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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