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0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603民初2162号
案号
(2022)赣0603执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吴小建、吴春贵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邓埠镇西坂村委会杨家车组等2处的房产,产权证号:赣(2016)余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170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吴小建、吴春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前期借款利息为40,259元;后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3.88元,减半收取2,451.94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71.94元,由被告吴小建、吴春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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