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纪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3********1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5民初8124号
案号
(2022)苏0105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蒋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4884.04元及违约金(以64884.0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郭明华对蒋纪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计711元,保全费780元,合计1491元,由蒋纪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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