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静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睢王民初字第03717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恢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雪鸿、孙振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县金家园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77%,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雪鸿、孙振远进行追偿;三、被告孙静文在其受益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雪鸿、孙振远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王雪鸿、孙振远、江苏远鸿食品有限公司、孙静文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2-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