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8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12民初251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3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都区仙女镇忠新建材经营部货款2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梁军负担。上述应由被告梁军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江都区仙女镇忠新建材经营部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2-0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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