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30********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91民初453号 |
案号 |
(2021)苏069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对被告南通均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524955.97元;二、被告朱敏对被告南通均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朱敏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自2020年12月26日起以503752.38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四、被告朱敏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保全费损失3270元;上述二、三、四项,由被告朱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被告南通均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217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管理7人申报债权)、朱敏负担2217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朱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