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82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814700.25元及利息(代偿利息62298.25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息,代偿利息62193.75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计息,代偿利息60368.63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息,代偿利息219839.62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息,代偿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11月7日起计息,代偿本金791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息;上述款项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何纪亮、何纪明对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铸成重工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扬中市新飞明城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何纪亮、何纪明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纪亮、何纪明追偿;29四、驳回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502元,由被告铸成公司、何纪亮、何纪明、新飞明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