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桂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6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民初5667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7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桂敏、印晓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有峰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有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6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史有峰已预交),由被告祁桂敏、印晓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