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3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4559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南京市栖霞区[金满庭]商铺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30日予以解除;19二、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租赁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宁新路8号[金满庭]第1-3层101-104号商铺;三、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合计人民币860960.9元;四、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月租金122644元标准计算);五、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注销其在南京市栖霞区金宁新路8号登记的营业证照信息;六、被告吴俊对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哲东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九、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此款可以冲抵租金);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20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诉案件受理费308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恒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12元,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唐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2-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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