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08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刑初204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1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亚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33年7月26日止。没收财产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晋皖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32年7月26日止。没收财产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健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汤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井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秦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位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宫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国佳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3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百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丽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亚明、晋皖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八万一千三百六十元一角二分;被告人郑健汝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一十九万四千三百七十三元二角一分;被告人汤燕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三百九十九元三角七分;被告人井慢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三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元五角二分;被告人秦磊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八万八千六百八十一元七角六分;被告人位晓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33—失人民币三十三万九千五百零三元三角三分(已预交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宫阔、国佳斌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九元三角七分;被告人罗百阳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九万零七百六十四元一角九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2-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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