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9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峰、曾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978858.07元、利息108810.58元,合计3087668.5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高新支行对被告兰峰、曾洁位于新余市人民南路(市家俱厂东侧)(产权证编号:余房权证h区字第110865号)的房产享有最高额度内的抵押担保权,原告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等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兰峰、曾洁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20752元,由被告兰峰、曾洁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