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玲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0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538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禹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借款本金2968753.9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1日暂算为407560.37元,此后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以本金196875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二、无锡市禹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4200元。三、江苏峰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永良、谢玲玲、张卫兵对无锡市禹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59元,减半收取16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80元,由禹泰公司、峰盛公司、王永良、谢玲玲、张卫兵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禹泰公司、峰盛公司、王永良、谢玲玲、张卫兵向其直接支付,禹泰公司、峰盛公司、王永良、谢玲玲、张卫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农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8-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