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0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8396号
案号
(2022)苏1322执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3页/共5页韩宝祥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00元利息应从上述利息总额中扣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池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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