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兵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2民初2043号 |
案号 |
(2022)苏0902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兵贤、刘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本息136396.89元,并承担利息和罚息(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32582.5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马兵贤、刘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200元。三、被告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盐城市嘉丰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被告马兵贤、刘霞、盐城市嘉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