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1361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2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峰、吴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99138.13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699138.1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8.8%的1.5倍即按年利率13.2%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复利;二、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单峰、吴丹丹所有的位于射阳县银胜名都广场4号楼604室及604阁楼房产作为抵押物在89万元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所获价款优先受偿,有权以单正环、陈宝秀所有的位于射阳县银胜名都广场15号楼404室房产作为抵押物在58万元内折价或者6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1元,减半收取5396元,由被告单峰、吴丹丹、单正环、陈宝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2-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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