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咸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8********6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12民初6736号 |
案号 |
(2021)苏1012执2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咸芹偿还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姜正海上述债务中的2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4700元,由被告姜正海负担,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39217.5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