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商初字第00402号 |
案号 |
(2016)苏0204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小平、王雅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904239.71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3月21日期内利息42187.50元;截至2015年6月23日罚息67996.63元;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0423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421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收复利)。二、周小平、王雅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98377元。三、沈雅容、周平、徐彩萍、裴瑶军、宜兴市锦昌涂装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力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星原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平对周小平、王雅莉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雅容、周平、徐彩萍、裴瑶军、宜兴市锦昌涂装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力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星原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小平、王雅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0元减半收取118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周小平、王雅莉、沈雅容、周平、徐彩萍、裴瑶军、宜兴市锦昌涂装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力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星原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01 |
发布时间 |
2016-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