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3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4690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4353.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凌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600元;三、如被告凌勇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凌勇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a7n5x7的-3-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凌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123元,由被告凌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