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振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2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2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22)苏1182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鹏飞欠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