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2民初5483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宋朝羽、宋燕玲、宋海燕、宋红卫、宋朝英自2018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对原告医保报销之外的医疗费每人承担五分之一。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及被告宋朝羽、宋燕玲、宋海燕、宋红卫、宋朝英每人负担2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有原告垫付,待向原告支付赡养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