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58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2民初3911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6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俊、张建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龙良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二、被告谢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龙良支付以借款本金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78.5元,由谢俊负担2178.5元、张建英负担1000元,该款已由张龙良垫付。张龙良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责任方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谢俊、张建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张龙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