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志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2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021刑初270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恢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振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8年2月23日止。)二、撤销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七项“被告人王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7年12月5日止。)三、被告人刘寿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37年2月23日止。)四、被告人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田春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撤销本院(2017)辽102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告人姜东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姜东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鲁永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蒲海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白宝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孙贺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刘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马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刘自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陈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十六、被告人尼长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十七、被告人李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十八、被告人张俊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张大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刘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王丽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卢广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郑志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责令被告人张振海退赔被害人苏德跃财物损失人民币7万元;退赔被害人徐明军财物损失3万元。二十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张振海财物人民币3300元,作案工具三星2016手机、iphonex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十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二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立志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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