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英华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164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3877号 |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01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英华、董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淑红归还借款89000元,利息660.49元,合计89660.49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272元,由被告周英华、董雪飞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英华、董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淑红归还借款89000元,利息660.49元,合计89660.49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272元,由被告周英华、董雪飞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