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荣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258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3167号
案号
(2022)苏0902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松、董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9597.66元。二、被告许松、董荣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890元。案件受理费6737元,由被告许松、董荣红负担。被告许松、董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6737元,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需注明本案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6737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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